作为元宇宙里世界里的重要角色,虚拟数字人无疑成为了2022年的最大风口。
(资料图)
冬奥会期间大概有30个虚拟数字人参与到冬奥会的相关活动。例如,数字记者“小诤”,虚拟偶像“麟犀组合”、谷爱凌数字分身“meetgu”、手语主播“聆语”、冬奥会宣传官“冬冬”。
高考首日,“度晓晓”所作答的全国新高考I卷作文,被知名语文教师给出48分的高分,成绩赶超75%的高考考生,并且“度晓晓”在40秒的时间内就能够根据题目创作出40多篇文章。
图源:百度
7月,红杉中国宣布虚拟员工Hóng正式上岗,岗位为中国投资分析师。按照红杉中国的介绍来看,Hóng可在1S内读完近百份商业计划书,但工资仅为0.68元/h。
事实上,这里的虚拟数字人是指通过计算机图形学、语音合成技术、深度学习、类脑科学等技术,使之具有“人”的外观、行为、思想与价值观的可交互虚拟形象。
据量子位测算,到2030年,我国虚拟人整体市场规模将达到2700亿元。庞大的市场规模下,引发以科大讯飞、百度、字节跳动为代表的互联网大厂,以芒果超媒、蓝色光标为代表的上市公司,红杉资本、GGV纪源资本、峰瑞资本等投资机构的多方参与。
那么,虚拟数字人会产生多大的商业价值呢?它又面临哪些问题需要解决呢?
虚拟数字人的应用价值
目前TO B端,是虚拟数字人的主要应用领域。
其一,文娱产业是当下虚拟数字人最主要的应用场景。
首先,在虚拟偶像领域,传统的偶像效应和变现能力已经得到市场验证,但问题是传统偶像在因各种问题塌房后,其自身的商业价值也会毁于一旦,这对其背后的经纪公司而言,将会是一笔不可估量的损失。
而和传统偶像相比,虚拟偶像不但塌房机率低、容易掌控,而且用户也愿意对虚拟主播进行付费。
例如,乐华娱乐和字节跳动所推出的虚拟偶像女团A-SOUL,由向晚、贝拉、珈乐、嘉然、乃琳五位风格各异的成员组成,目前已经推出多支单曲。而成员嘉然、贝拉曾分别拿下B站百大UP主,虚拟主播区首个达成万舰成就的主播。
除此之外,A-SOUL先后和肯德基、Keep、欧莱雅男士等多个品牌方达成合作。也正是依靠A-SOUL的强大商业变现能力,让乐华娱乐在泛娱乐成员的收入从2020年的2110万元,增长到2021年的3790万元,涨幅比例高达79.6%。
其次,在游戏领域,根据《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21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965.13亿元,较上一年增收178.26亿元,同比增长6.4%。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前角色扮演、多人在线战术竞技、射击这三类游戏占到游戏总收入的50%以上。
角色扮演类游戏对虚拟数字人产生了很大的需求,因为这能够增加游戏的真实性、体验性、互动性,和其他同类型的游戏形成明显差异,成为爆款游戏的概率更高。例如,腾讯的《天涯明月刀》和网易的《逆水寒》在玩家捏脸和角色画面有领先优势。
最后,虚拟数字人被使用在广告传媒、广电、影视动画等细分行业。例如,以柳夜熙为原型的抖音短视频,依靠一条视频收获300万点赞,百万粉丝。截止到8月10日,柳夜熙共发布18条视频,累计粉丝数量886.2万。
图源:柳夜熙官方抖音
未来虚拟数字人将会和大文娱产业做到更多结合,探索出更多的应用场景。
其二,目前虚拟数字人在营销领域上的应用主要包括:虚拟直播带货、品牌推广和代言,而且这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从品牌角度来看,Z时代(1995年-2009年出生的一代人)将会是接下来整个消费市场的主力军。但他们的消费行为具有典型的个人色彩。
例如,注重消费体验,接纳消费符号,追求的一种“可视化的生活”。而这种独特的生活态度、情感需求,和虚拟数字人的价值具有高度一致性。品牌方借助虚拟数字人能够更好地触达Z时代的消费者,起到节约推广成本的作用。
而从虚拟主播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从李子柒到浪味仙,都在说明主播和其背后的MCN公司之间因利益分配问题是一种矛盾。因此,对于MCN公司来说,更多的是需要一个没有感情、容易掌控的主播,这点和虚拟偶像的逻辑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国内直播带货已进入到常态化,后续如何保障商家的留存率,是各大直播电商平台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而用户对于虚拟数字人具有一定的新鲜感,这或许能让电商平台寻找到新的商家留存方式。目前淘宝直播已在这方面有所发力。
其三,虚拟数字人和传统的企业职工相比,不但能够实现7*24H工作,而且具有薪酬低、效率高、容易管理的优点。
目前在银行、零售、文旅、教育、金融等领域被逐渐广泛应用。例如,京东虚拟数字人“言犀”是国内首个VTM数字员工,能够独立完成银行交易业务全流程。
图源:《2020年虚拟数字人白皮书》
而虚拟数字人在C端的价值,还是在于和元宇宙以及web3.0的结合。
一方面,在元宇宙的世界里,人们将会通过虚拟分身参与到社交、游戏、以及各类娱乐和社交活动之中,达到一种虚实相结合的效果。而这个分身是人类在元宇宙世界中的身份标识,对于当下的人们来说,由于对个人形象充满着很多的个性化和定制化的需求,未来将会有更多的虚拟数字人形象出现。
另一方面,虚拟数字人从web2.0迁移到web3.0后,被赋予了全新的生命色彩。去中心化数字身份是web3.0的重要身份特征,用户在web3.0中借助虚拟身份能实现吃喝玩乐的全过程,并将这些分享到社交平台上。
整个过程中,无须注册不同的账号和第三方验证,其信息流全部被打通,而由此所产生的个人资产,也归用户所有。
而在TO G领域,虚拟数字人的应用能够提升政府管理效率。比如,开普云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推出的数字人主播,使得当地政府在新闻传播方面的效率更高。
再比如,通过虚拟数字人的形象创建,可被用于城市日常交通管理之中。常见的一些安全知识宣传、交通政策法规角度、交通实时信息播报等工作,能由虚拟数字人所完成。
而随着未来虚拟数字人的发展,将会和更多的行业进行融合,探索出更多的使用场景。
道阻且长
从现阶段来看,虚拟数字人仍存在诸多矛盾迫切需要解决。
首先,高成本是虚拟数字人行业的一大痛点。据柳夜熙的团队反馈,其3-4分钟的视频制作周期为一个多月,视频制作成本高达几十万。
显然,这个成本和制作周期,并非是一般企业所能承受,而且也很容易错失短视频的流量峰值运作周期。这也决定了虚拟数字人距离大规模商业化使用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但为何虚拟数字人的制作成本会如此之高呢?黑镜创始人陈军宏先生曾指出,成本高昂的原因还在于跨界人才的稀缺,以及对表现力不断提高的需求,“不只是算法与技术,还要融合审美、心理学等知识,超越技术实现,追求动人表现,这是一场跨学科的挑战。”
以手语主播“聆语”为例,其背后的团队需要做大量的细节工作。一方面,为了能够给观众呈现出“以假乱真”的效果,需要对“聆语”的几千万根头发,几百万根脸部毛孔中的绒毛,进行细节化处理,其工作量可想而知。
另一方面,若想要让“聆语”实现正常的语音交互,团队必须要开发出一套手语翻译系统,将正常的语言植入“聆语”内部,并进行反复的测试,才能上线使用。
而随着后续虚拟数字人在技术上的突破,当大量的虚拟数字人出现在用户面前,这又会陷入同质化的竞争之中。用户对于虚拟数字人将会提出更高的要求。
其次,对于虚拟数字人的运营及其考验背后团队的运营能力。据天眼查发布的数据显示,当前国内现存的虚拟数字人企业为30万家,过去5年新增注册企业增速复合增长率为60%。可如此多的企业,能够在外界引发轰动的虚拟数字人又有多少呢?
以虚拟主播为例,其收入来源于用户打赏。可这种商业变现模式本身就不具有持久性。比如说,很多二次元用户是未成年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未成年人禁止给主播打赏。用户可能今天在A直播间打赏、明天可能去到B直播间打赏,其收入的不确定性很高。
按照B站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21年8月,在B站有关注度的3000多个虚拟主播中有1827人当月营收为0。
除此之外,很多企业的虚拟数字人在借助晚会、高考、冬奥会这样本身自带流量的话题火速出圈后,很快又会趋于平静,如同昙花一现。“造星容易,养星难”是行业必须要面对的现实。可若是没有持续的虚拟数字人IP运营和商业变现,其前期的高成本投入又要如何分摊呢?
百度智能云AI人机交互实验室负责人李士岩先生曾指出,当前数字人产业链各个节点相对割裂,不能高效协同,导致数字人在制作和调优上存在较高壁垒,目前行业中大多数公司只是数字人制作与运营全流程上的一环或其中几环。
图源:头豹研究院
例如,科大讯飞参与到行业上游的交互这一环,中游则参与到AI服务、人工智能,并不参与到下游的商业化探索。这种上、中、下游产业链之间的分裂,无形之中会阻碍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探索。
伦理问题不能规避
以上这些问题或能随着后续虚拟人的发展而不断得到解决,但由虚拟数字人所引发的伦理问题,也是我们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前段时间,马斯克指出已经将自己的大脑上传到云端,此言论一出,就在外界引发了广泛的质疑。
有网友指出,若我们对于虚拟世界中的思考方式过度依赖时,这是否也意味着我们人类的思维已经被虚拟世界所控制了呢?成为了他们在现实世界中的“木偶人”呢?这必然会对人类构成威胁。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虚拟数字人之中。随着虚拟数字人逐渐“真人化”,甚至在未来“超人化”,他们的行为准则,生命标准都必须重新建立。
除此之外,虚拟数字人对现有的法律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由于虚拟数字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其形象、故事、品牌、声音、舞蹈等IP的归属权尚处在法律空白,很容易引发版权纠纷、隐私泄露、数据安全等潜在风险。例如,AI艺术家艾达可完成独一无二的艺术创作,但这些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尚无法确定。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也会产生另一个潜在风险。若虚拟数字人运营方倒闭,虚拟数字人能否被看作是企业的资产,用以偿还企业的债务?
其次,虚拟数字人的广告代言和现有的法律条款构成很多冲突。《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除广告主外,在广告中一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做推荐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为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推荐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广告代言人需要对虚假或违法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但问题是,虚拟数字人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又没有独立的人格、意志、感知能力,他们在以自己的形象和名义开展代言活动时,其代言意志和代言活动的具体开展来源于运营者,这必然会产生很多问题。
比如说,虚拟数字人在带货某款口红时,其带货话术为:口红滋润不干,十分好用。但问题是,虚拟数字人并没有使用过这款口红,他们又是如何知道这款口红好用?显然,这个过程就有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嫌疑。
若后续这款口红被爆存在质量问题,虚拟数字人又没有办法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导致消费者出现维权难的尴尬困境。
其三,如何保护虚拟数字人的名誉权?比如说,今年国内某顶流网红虚拟数字人自爆在打车过程中,遭遇到“性骚扰”。但很快这件事就被证实,整个故事都是由其背后的团队自编自导的。若这件事是真实的人,他们完全有能力来起诉运营方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但虚拟数字人又要如何做呢?
写在最后:综合来看,虚拟数字人是一项高成本的投入,其未来的商业化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任何新商业项目的出现,都是呈现螺旋式的发展,不走直线走曲线,挑战与机遇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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